供热管理条例,太原市供热管理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是天津市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用户权益和促进行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了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供热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投诉处理机制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综上所述,在天津,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
供热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供热国家法律规定
〖One〗、供热国家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供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进行的法律规范。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供热服务的质量标准、供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供热费用的确定和调整、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Two〗、《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用热系统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节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Fourteen〗、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节能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标准。
〖Three〗、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 规定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中断供热系统供暖以达到拆迁、征用等目的。
〖Four〗、有关供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供暖的基本要求、供暖费用、供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居民的供暖权益。供暖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供暖应当保证居民室内温度适宜,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Five〗、法律分析:民法典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因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停水、停电催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有关供暖的法律法规
供暖质量标准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供热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有关供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供暖的基本要求、供暖费用、供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居民的供暖权益。供暖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供暖应当保证居民室内温度适宜,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关于民法典对供暖有什么规定有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民法典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因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停水、停电催交。
法律主观:《民法典》对供暖的规定有: 物业服务人不能采取停止供暖的方式方式催缴物业费; 接受供暖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及时支付供暖费用,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供暖人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暖; 供暖人停止供暖的,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费收取的借鉴依据。然而,实际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暖气费收取的条款,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应参照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国家对国家对房屋供暖的室内温度和时间没有相应的法规,都是以各省市地方性供热条例为依据。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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